民航處規定航空公司售票過程要顯示最終票價 11月起生效
社會
發布時間: 2018/09/21 20:01
最後更新: 2018/09/21 20:03
民航處今日(21日)宣布,將於11月1日起實施新規定,航空公司售賣機票時,在進行報價或交易都需顯示最終票價,並分項列出全部元素的價格,包括機票費用、飛機乘客離境稅、旅客保安費及機場建設費等;如航空公司擬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,亦要清楚顯示所徵收的費用。
不過,如航空公司因要提升訂票系統,民航處可給予6個月寬限期,並建議消費者如對機票價格有疑問應向航空公司查詢。
民航處於2016年曾宣布不可就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,直至另行通知;而去年的顧問研究顯示,燃油成本屬於航空公司需收回的營運成本一部分,個別航空公司可按商業決定衡量是否徵收燃油附加費,認為關鍵是要鼓勵競爭及確保價格展示的透明度,以協助消費者在知情下作出選擇;換言之,所有由11月1日或之後發出由香港出發航班的機票,航空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。